案情回顾
李某于年10月22日因肺部不适,医院。医生对李某进行“右下肺穿刺术”,结果显示为肺部腺癌。27医院,10月31日进行手术治疗,于11月11日出院,医生建议后续进行肿瘤化疗等综合治疗。医院出院后再次医院进行化疗。
年3月7日,李某因背部肿痛到我市某乡镇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背部纤维脂肪瘤,并对李某进行了切开手术。两个月后,李某再次到该乡镇卫生院,原来他背部又肿了起来,这次诊断结果为背部恶性肿瘤,医院确诊,结合病史首先考虑是由于年进行“肺部刺穿术”时发生的腺癌细胞的穿刺道转移。
争议焦点李某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有过错:1、穿刺操作不当,给患者带来危及生命的后果;2、第一次在乡镇卫生院行医院的病理诊断不准确;医方则认为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符合医疗规范,诊疗措施合理得当,患者背部发生的种植转移是穿刺术后的罕见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
年7月双方共同委托镇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出来后,李某对结果不服,并拒绝再次鉴定,同时存在诸多不理智的言行。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医调委在第一时间对整个诊疗过程和诊疗文书进行了查阅,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联系到医院,了解患者手术前后的整体情况,在充分调研及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调解人员固定好相关证据,做好调解前的准备,确保调解的合法、有效。
调解说法: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主张?
答案是否定的。
?侵权责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就医疗损害责任作了明确的解释。从调查取证的结果来看,该院的诊疗行为具备医疗侵权损害的法定构成要件。一是未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穿刺针道种植转移在可以预见和规避的情况下发生,医疗机构未尽到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故患者穿刺后的种植转移与与其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三是由于种植转移,客观上给患者带来了身体、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四是该医疗机构未尽到法定的告知和注意义务,故诊疗活动中患者受到损害,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失,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多轮次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充分的法定证据支持下,某院最终同意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调解结果患方比较满意。
案例评析告知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该纠纷的处理不仅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加强自我保护具有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就诊患者,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去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应第一时间固定好相关证据,而后依法调处,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是盲目地去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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